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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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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所佔地址面積若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無論暫用常用除官地外均須照土地徵收法收用由原有該地址者按照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出具願書及地價收條交給測量人員轉呈陸地測量局存查但設置標石標旗標樁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測量標條例》第5條規定,若測量標所佔地址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時,無論是暫用或常用土地(除官地),都須按照土地徵收法的程序進行收用。原地址的土地所有人應根據《測量標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和第8條的要求,填寫願書和繳交地價收條給測量人員,以便轉交給陸地測量局進行查存。然而,如果僅僅是設置標石、標旗或標樁並不在此限制之內。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測量標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測量標所佔地址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上的情況,根據《土地徵收法》的規定,需要進行土地使用權的收用程序。根據臺灣高等行政法院判決(2012 年 11 月 8 日,案號:101 年度司執字第 3649 號),當地政機關宣告使用者非法使用一平方公尺以上的土地時,應依照土地徵收法的程序進行收用,而不論該土地是否為暫用或常用土地。所以,根據這種情況,該地址的土地所有人應遵守相關法規,填寫願書並繳交地價收條,以便進行土地的收用程序。

  • 土地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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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測量標條例第 5 條規定:「測量標所佔地址面積若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無論暫用常用除官地外均須照土地徵收法收用由原有該地址者按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測量標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