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標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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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陸地測量局應於每季外業完成後將設置測量標所收買之地址填表呈報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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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測量標條例第6條,各省陸地測量局應在每季度外勤工作結束後,將已設置測量標的地址填寫在表格上,呈報給主管總局備案。這條法規要求各地的測量機構確保已設置測量標的地址紀錄清楚並保存,以便進行後續的檢查和比對工作。 參考資料: - 測量標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27) - 陸地測量局相關法規與資訊(https://www.land.moi.gov.tw/pda/index.jsp?url=html/Regulations/10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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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