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標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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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測量標及施行測量須入官有公有民有宅地或垣牆內時經先為通知後該管官署公共團體或現居住人不得阻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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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測量標條例第8條規定在測量官有土地、公有土地、民有宅地或垣牆內時,必須事先通知該管官署、公共團體或現居住人,並且不能被阻止。 這個條例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測量標條例」本身。根據這個法規,當進行測量時,有關方必須事先通知相關機構或居民,並且不能阻止他們進行測量。例如,在執行土地測量時,測量員需要將測量的範圍通知居民,並且居民不得阻止測量的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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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