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標條例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損壞測量標者除查有故意毀壞另行拘訊依法究辦外餘依左列處斷之 一 移動或毀壞覘標標石者除賠償損失外另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之徒刑或二十元以上者百元以下之罰金 二 移動或毀壞標樁標旗者除賠償損失外另處一元以上二十元以下之罰金三 因過失損壞測量標或於測量標近旁堆積塵土拋棄砂石或於測量標上黏貼紙張及繫養牲畜者處一角以上二元以下之罰金 如有上列各項情事時即由陸地測量局函請就近公安局分別處理其罰金以十分之四為報信及辦案者之獎資十分之六充作就近國民小學校教育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測量標條例第9條,對於損壞測量標的行為,除了可進行故意毀壞的刑事訴訟檢察外,還可以依以下幾種處分方式處理: 一、移動或毀壞覘標標石的行為,除了需要賠償損失之外,還可以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徒刑或是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金。 二、移動或毀壞標樁標旗的行為,除了需要賠償損失之外,還可以處以一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金。 三、因過失損壞測量標、於測量標近旁堆積塵土、拋棄砂石、或於測量標上黏貼紙張及繫養牲畜的行為,可以處以一角以上兩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當遇到上述情況時,陸地測量局可以函請就近的公安局進行相應的罰金處理。其中,將罰金的十分之四作為報信及辦案者的獎金,十分之六用作就近國民小學校的教育金。
- 故意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測量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