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標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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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官民皆得借用之惟以不妨礙本局業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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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測量標條例》第10條規定了測量標的借用限制。根據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測量標可以被官方或民間機構借用,但必須在不妨礙測量局的業務的前提下進行。這意味著借用測量標時必須確保不會干擾測量局的工作。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民間機構需要借用測量標來進行一項工程測量,他們需要確保這個借用不會對測量局的其他工作造成干擾。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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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