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標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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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地測量局測量人員因供測量之需用得於官地公地民地設置測量標該管官署公共團體或所有人對於所設標點位置若有礙難情形須預為函商或呈請聽候陸地測量人員定奪不得藉及阻撓至誤要公所設置之測量標若係第五條之規定須備價收買地址者應按土地徵收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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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測量標條例》第3条规定,陆地测量局的测量人员为了进行测量工作需要,在官地、公地、民地上设置测量标志。如果所设置的标志位置对相关官方机构、公共团体或所有人有困扰或难处的情况,必须预先函商或呈请等待陆地测量人员的决定,并且不得利用这种情况阻碍或误导公所设置的测量标志。如果属于第五条规定中需要购买标志位置的情况,则应按照土地征收法进行处理。 根据以上法规解释,测量標條例第3条要求测量人员在进行测量时,需要在相关地点设置测量标志。如果相关机构或所有人认为其位置有困扰或难处,需和测量人员进行商讨或请示,并等待测量人员的决定。此外,如果需要购买标志位置,应按照土地征收法处理。
- 土地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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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