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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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 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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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法官在開庭前應充分準備,並在開庭時遵循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的原則,維護當事人和關係人的訴訟權利或辯護權。法官在法庭上應維持庄嚴和秩序,不得辱罵、無理責備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在庭人的尊嚴。此外,法官可以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使用不當的方式進行。以上是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所得出的解釋,並沒有特定的範例資料被提供。
- 關係人名詞
- 辯護權名詞
- 和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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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