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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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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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法官禁止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並且不得參與任何會減損法官廉潔和正直形象的經濟活動。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官保持中立和公正的形象,避免法官在經濟利益上有任何偏袒或利益衝突的可能。 關於該條款的一個相關範例是在司法院解釋第3036號判決中提到的,該判決涉及公務員擔任民營實業公司的董監事,被認定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根據該判決的解釋,擔任董監事相當於經營商業,因此受到法規的限制。 另一個相關範例是在教育部的判斷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明確規定教職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如果一位教職人員擔任學校之外的公司的董事,也算違反了法律的限制。這表明即使該董事職位並非商業經營,仍需要考慮該職位是否與法官或教職人員的職責相衝突,這一原則也可適用於法官倫理規範的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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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