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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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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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規定,法官不得同時擔任律師的職務,並且應避免以法官身份提供輔佐人的服務。然而,如果是無償地向自己的家庭成員或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件,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台灣法官倫理規範的解釋與註解,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法官的專業獨立性以及公正性。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該避免涉及到與他個人或其家庭成員、親屬利益相關的事務,以確保法官能夠客觀地做出判決。因此,法官被禁止同時擔任律師職務,以避免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或其他不當影響。 此條款中提到的例外情況是指法官可以無償地向自己的家庭成員或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件,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官的專業獨立性並不會受到影響,且不涉及利益衝突的問題。然而,即使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仍應該告知相關的家庭成員或親屬尋求其他專業的諮詢或法律服務,以確保他們能夠得到全面且有效的法律協助。 這項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的規定是固定的,在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予遵守。如果法官違反了這項規定,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 120 條,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懲戒或處分。
相關函釋 8 則
- 輔佐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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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