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70027002 號
要旨
釋示法官得否擔任中途學校指導委員會委員疑義
主旨
所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花蓮縣中途學校指導委員會」委員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7 年 10 月 1 日院彥人二字第 1070006115 號函。
二、查旨揭委員會為官方設置,且該職務具公益性質,為強化司法與外界之溝通,增進法官對於多元化社會之認知與參與,法官擔任該委員會委員,如所提供之諮詢或協助未涉及個案法律諮詢,而不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禁止法官從事之行為,尚非法官法第 16條限制法官兼職之範疇。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臺灣高等法院除外)、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