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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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施行前,完成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下稱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之培訓及遴選作業,並於法院成立時,派任為該院家事庭法官,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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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過釐清法條的內容,以下是對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第1條的逐條解釋和相關範例: 1. 本要點的目的是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之前,進行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的培訓和選拔,並在法院成立時任命其為法官。 範例:假設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施行前已經進行了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的培訓和選拔,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在法院成立時,這些經過培訓和選拔的法官可以被派任為高雄少家法院的法官。 注意:由於本資料庫僅提供參考解答,故無法提供最新資料。請以相關法規和法律資料為準。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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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