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施行前,完成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下稱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之培訓及遴選作業,並於法院成立時,派任為該院家事庭法官,特訂定本要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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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施行前,完成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下稱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之培訓及遴選作業,並於法院成立時,派任為該院家事庭法官,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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