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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

  • 異動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施行前,完成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下稱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之培訓及遴選作業,並於法院成立時,派任為該院家事庭法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法官,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包括庭長在內。

三、法官改任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之培訓及遴選,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改任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及下列要件: (一)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 (二)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具有辦理家事事務下列學識、經驗之一者: 1.取得司法院發有效期間之家事類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2.完成司法院舉辦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書。 3.有相當事實足認有辦理家事事務之學識經驗。 (四)具有辦理家事事務之熱忱。 具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要件者,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資料,由司法院認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熱忱,得由司法院以適當方法認定之。

五、司法院應舉辦至少六十小時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完成培訓者,發給結業證明書。但培訓期間,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超過十二小時者,不予發。

六、司法院設法官改任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稱遴選委員會),辦理資格條件之審查及法官之遴選。 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三人,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臺灣高雄少年法院院長及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各一人兼任。

七、遴選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需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