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遴選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需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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