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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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遴選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需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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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第 7 條,遴選委員會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才能開會,且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若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則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根據最新資料,該法規的確要求遴選委員會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並且委員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至於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是否真的需要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代行職務,則無法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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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