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司法院設法官改任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稱遴選委員會),辦理資格條件之審查及法官之遴選。 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三人,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臺灣高雄少年法院院長及檢察官、律師、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各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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