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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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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院應舉辦至少六十小時之
少年
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完成培訓者,發給結業證明書。但培訓期間,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超過十二小時者,不予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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