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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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院應舉辦至少六十小時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完成培訓者,發給結業證明書。但培訓期間,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超過十二小時者,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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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五、司法院應舉辦至少六十小時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完成培訓者,發給結業證明書。但培訓期間,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超過十二小時者,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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