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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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任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及下列要件: (一)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 (二)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具有辦理家事事務下列學識、經驗之一者: 1.取得司法院核發有效期間之家事類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2.完成司法院舉辦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書。 3.有相當事實足認有辦理家事事務之學識經驗。 (四)具有辦理家事事務之熱忱。 具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要件者,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資料,由司法院認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熱忱,得由司法院以適當方法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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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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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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