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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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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法官,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包括庭長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第2條的規定,該條所指的法官包括庭長。這表示在該法院的家事庭執行法官職務時,庭長也被視為法官的一種。具體而言,當家事庭的庭長擔任審判長時,他們需要執行指導法庭的開關及訴訟進行,並負責審理訴訟和宣示裁判的權力。因此,根據這個規定,庭長也被當作法官來對待。 參考資料: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第 2 條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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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要點所稱法官,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包括庭長在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