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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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法官,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包括庭長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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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第2條的規定,該條所指的法官包括庭長。這表示在該法院的家事庭執行法官職務時,庭長也被視為法官的一種。具體而言,當家事庭的庭長擔任審判長時,他們需要執行指導法庭的開關及訴訟進行,並負責審理訴訟和宣示裁判的權力。因此,根據這個規定,庭長也被當作法官來對待。 參考資料: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及遴選要點第 2 條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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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