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公示催告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駁回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聲請之全部,經為准許之裁定。 (三)撤回聲請之全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