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婚姻及親子關係訴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夫或妻死亡:離婚之訴、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 (二)養父母或養子女死亡: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養父母或養子女於判決確定前死亡。 (三)有第十七點、第十九點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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