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第二審訴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上訴。 (三)發回更審或移送:上訴之全部,經以判決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四)原告為訴之變更,經法院專就新訴為判決。 (五)調解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案件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或部分調解成立,其他經為同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之裁定。 (六)有第二十四點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前段及第八款之情形。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家事非訟事件在以下情況下會報結: 1. 裁定移送:聲請的全部事項被移送至管轄法院、或合併審理於最先繫屬的家事非訟事件或家事訴訟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參考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 2. 裁定駁回:聲請的全部事項被裁定駁回。(參考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 3. 全部處分:聲請的全部事項已被裁定處分完畢。(參考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 4. 聲請撤回:聲請人撤回所有的聲請。(參考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 5. 和解成立:聲請的全部事項已由法院達成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參考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 6. 調解成立: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9條,事件被轉移至調解成立程序中。(參考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 7. 裁定終結:聲請的全部事項已經裁定終結,根據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的裁定,或部分聲請經過調解成立後的其他裁定。(參考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 8. 駁回繼續審理之請求:繼續審理的請求被裁定駁回。(參考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 9. 限期命繼承人、財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陳報或提出相關報告、清冊、書面文件等,已達到法院所定期間或限期。(參考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 10. 聲請的多個部分分別依前九個款規定處理完畢。(參考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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