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家事非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移送:聲請之全部,經為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繫屬最先之家事非訟事件或家事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之裁定。 (二)裁定駁回: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三)全部處分:聲請之全部,經以裁定處分完畢。 (四)聲請撤回:聲請人撤回其聲請之全部。 (五)和解成立:聲請之全部,經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 (六)調解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件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 (七)裁定終結:聲請之全部,經為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之裁定,或部分聲請經調解成立其他經為同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之裁定。 (八)駁回繼續審理之請求:繼續審理之請求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九)限期命繼承人、財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陳報或提出財產清冊、遺產清冊、監護事務之報告、結算書、陳報遺產、償還遺產債務或處理遺產之狀況事件,已依限陳報、提出或法院所定期間已屆滿。 (十)聲請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九款規定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