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抗告程序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終結之裁定:抗告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或廢棄、變更原裁定之裁定。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 (三)和解成立:當事人就得處分之事項,經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 (四)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三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五)撤回原審起訴或聲請之全部。 (六)抗告事件已依前五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且合併審理之其他家事非訟事件已依第二十五點、第三十三點至第三十六點、第三十八點之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7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需要報結: 1.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經由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的裁定。 2. 夫妻雙方就系爭事件達成協議並記明筆錄,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10條。 3.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5條,將事件移送至婚姻或親子訴訟繫屬中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定。 4.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民法第1093條第二項、1094條第二項、1099條的報告或陳報。 5.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民法第1095條,監護人辭任的裁定。 6.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民法第1097條第二項的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的裁定。 7.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民法第1104條,酌定監護人報酬的裁定。 8.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民法第1098條第二項的選定特別代理人的裁定。 9.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民法第1101條第二項,許可監護人行為的裁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未成年子女監護案件涉及到監護人辭任,法院可能會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和民法第1095條做出相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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