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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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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抗告程序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終結之裁定:抗告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或廢棄、變更原裁定之裁定。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 (三)和解成立: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經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 (四)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三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五)撤回原審起訴聲請之全部。 (六)抗告事件已依前五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且合併審理之其他家事非訟事件已依第二十五點、第三十三點至第三十六點、第三十八點之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7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需要報結: 1.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經由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的裁定。 2. 夫妻雙方就系爭事件達成協議並記明筆錄,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10條。 3.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5條,將事件移送至婚姻或親子訴訟繫屬中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定。 4.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民法第1093條第二項、1094條第二項、1099條的報告或陳報。 5.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民法第1095條,監護人辭任的裁定。 6.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民法第1097條第二項的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的裁定。 7.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民法第1104條,酌定監護人報酬的裁定。 8.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民法第1098條第二項的選定特別代理人的裁定。 9.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民法第1101條第二項,許可監護人行為的裁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未成年子女監護案件涉及到監護人辭任,法院可能會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和民法第1095條做出相應的裁定。

相關函釋 1

  • 抗告名詞
  • 報結名詞
  • 裁定名詞
  • 駁回名詞
  • 抗告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得處分之事項名詞
  • 起訴名詞
  • 聲請名詞
  • 合併審理名詞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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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7 條規定:「二十七、抗告程序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終結之裁定:抗告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