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合併審理之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其為請求之追加或反請求者,除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外,須各部分均得報結時,始得報結之;報結時,其原因應按各項報結之標準分別標明之。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9條的規定,繼承事件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需進行報結: 一、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和民法第1156條的規定,需要提出遺產清冊進行陳報。 舉例:根據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應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二、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民法第1156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的規定,被繼承人可以限定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進行陳報,在特定期限內自行陳報、應債權人請求或法院命令陳報,或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屆滿時進行陳報。 舉例:根據民法第1156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繼承人可以在特定期限內提出遺產清冊進行陳報。 三、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民法第1178條和1178條之一的規定,需要提出無人承認繼承的陳報,以及確定繼承開始和選定管理人的陳報,并且經過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或者需要進行必要的遺產處置。 舉例:根據民法第1178條之一的規定,當繼承無人承認時,可以提出相關陳報並進行公示催告。 四、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34條和135條的規定,需要進行解任或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 舉例:當遺產管理人需要解任或選任時,可以進行相關的裁定。 五、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民法第60條第3項、1211條和1218條的規定,需要進行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的裁定。 舉例:當需要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時,可以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裁定。 以上資料參考來源: -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 民法 - 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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