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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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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合併審理之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其為請求之追加或反請求者,除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外,須各部分均得報結時,始得報結之;報結時,其原因應各項報結之標準分別標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9條的規定,繼承事件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需進行報結: 一、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和民法第1156條的規定,需要提出遺產清冊進行陳報。 舉例:根據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應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二、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民法第1156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的規定,被繼承人可以限定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進行陳報,在特定期限內自行陳報、應債權人請求或法院命令陳報,或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屆滿時進行陳報。 舉例:根據民法第1156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繼承人可以在特定期限內提出遺產清冊進行陳報。 三、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民法第1178條和1178條之一的規定,需要提出無人承認繼承的陳報,以及確定繼承開始和選定管理人的陳報,并且經過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或者需要進行必要的遺產處置。 舉例:根據民法第1178條之一的規定,當繼承無人承認時,可以提出相關陳報並進行公示催告。 四、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34條和135條的規定,需要進行解任或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 舉例:當遺產管理人需要解任或選任時,可以進行相關的裁定。 五、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民法第60條第3項、1211條和1218條的規定,需要進行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的裁定。 舉例:當需要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時,可以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裁定。 以上資料參考來源: -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 民法 - 家事事件法

  • 合併審理名詞
  • 家事訴訟事件名詞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反請求名詞
  • 裁判名詞
  • 報結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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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9 條規定:「二十九、合併審理之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其為請求之追加或反請求者,除得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