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繼承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遺產清冊之陳報。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陳報,依限自行陳報、應債權人請求或法院命令陳報者或法院所定期間屆滿時。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之一所定無人承認繼承之陳報,所定繼承開始及選定管理人之陳報,並經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或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經為解任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者。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民法第六十條第三項、第一千二百十一條及第一千二百十八條,經為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之裁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