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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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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家事保全程序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駁回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之全部,經准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三)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聲請為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經為全部准許之裁定。 (四)假處分當否裁定:就請求標的物所在地方法院所為假處分,經為當否之裁定。 (五)駁回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聲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六)撤回聲請之全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報結: (一)根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對失蹤人的財產選任管理人後的裁定。 (二)根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改任、辭任或另選財產管理人後,財產管理人已完成移交。

  • 報結名詞
  • 駁回名詞
  • 聲請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裁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標的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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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0 條規定:「三十、家事保全程序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駁回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之全部,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