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就失蹤人之財產選任管理人之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改任財產管理人、許可其辭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之裁定後,該財產管理人移交完竣。
三十、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就失蹤人之財產選任管理人之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改任財產管理人、許可其辭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之裁定後,該財產管理人移交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