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家事保全程序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駁回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之全部,經准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三)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聲請為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經為全部准許之裁定。 (四)假處分當否裁定:就請求標的物所在地方法院所為假處分,經為當否之裁定。 (五)駁回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聲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六)撤回聲請之全部。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報結: (一)根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對失蹤人的財產選任管理人後的裁定。 (二)根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改任、辭任或另選財產管理人後,財產管理人已完成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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