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公示催告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駁回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聲請之全部,經為准許之裁定。 (三)撤回聲請之全部。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1條,對於宣告死亡事件,有以下情形之一時,需進行報結: 1. 宣告死亡裁定:當宣告死亡的聲請經裁定通過,即為宣告死亡的裁定。 2. 駁回聲請:當宣告死亡的聲請被裁定為駁回,即為駁回聲請的裁定。 3. 裁定撤銷死亡宣告:當撤銷死亡宣告的裁定被裁定通過,即為撤銷死亡宣告的裁定。 4. 駁回撤銷死亡宣告之聲請:當撤銷死亡宣告的聲請被裁定為駁回,即為駁回撤銷死亡宣告的裁定。 5. 聲請變更宣告死亡之時:當聲請變更宣告死亡的全部事項經裁判,即完成變更宣告死亡的聲請。 6. 撤回聲請之全部:當聲請被撤回,即完成撤回聲請的全部事項。 資料來源: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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