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婚姻及親子關係訴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夫或妻死亡:離婚之訴、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 (二)養父母或養子女死亡: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養父母或養子女於判決確定前死亡。 (三)有第二十四點、第二十六點各款情形之一。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2條,家事事件中的監護宣告事件,在以下情形之一下可以報結: 1. 宣告監護:經裁定確定實施宣告監護。 2. 駁回監護宣告聲請:經裁定確定駁回監護宣告聲請。 3. 撤銷監護宣告:經裁定確定實施撤銷監護宣告。 4. 駁回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經裁定確定駁回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 5. 受監護宣告人死亡:受監護宣告人在裁定確定前已經死亡。 6. 撤回聲請的全部。 這些情形有可能導致家事事件中的監護宣告事件報結,根據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來進行判斷和處理。 資料來源: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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