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二、監護宣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宣告監護:監護宣告聲請之全部,經為宣告監護之裁定。 (二)駁回監護宣告聲請:監護宣告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三)撤銷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聲請之全部,經為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 (四)駁回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撤銷監護宣告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五)受監護宣告人死亡:受監護宣告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 (六)撤回聲請之全部。
三十二、監護宣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宣告監護:監護宣告聲請之全部,經為宣告監護之裁定。 (二)駁回監護宣告聲請:監護宣告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三)撤銷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聲請之全部,經為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 (四)駁回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撤銷監護宣告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五)受監護宣告人死亡:受監護宣告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 (六)撤回聲請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