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子女強執事件經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情形者,執行處應即告知少年及家事法院,並請法院將相關資料檢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10 條,如果子女強迫執行事件,債權人撤回了強制執行的請求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的情形,執行機構應立即通知少年及家事法院,並請法院將相關資料退還。這條法規主要是確保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如果強制執行的要求被撤回或有其他停止執行的情況,相關資料應該歸還給少年及家事法院。這可以提供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的參考。資料來源可能是少年及家事法院相關的法規或指引。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