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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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停止處理,並檢具解決方案內容及執行情形、子女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逾第四點所定處理期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認無理由者,得裁定停止受囑託執行,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受託執行之事件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應處怠金或管收之情形者,少年及家事法院應即停止處理,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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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9條規定了在哪些情況下該法院可以停止處理該事件並將相關資料轉移給執行機構繼續處理。其中包括以下情形: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範例:債務人原本應給予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但已按時履行義務。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範例:債務人明顯沒有履行的能力或意願。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範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申請,要求停止進一步處理該事件。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範例:債權人決定不再追訴或要求執行該事件。 五、逾第四點所定處理期限。 範例:根據規定的期限,執行機構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 另外,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按照該條例提出異議聲明,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有理由時應撤銷或更正原始的處分或程序。如果法院認為無理由,則可以裁定停止受囑託執行並轉交給執行機構繼續處理。 最後,如果受託執行的事件需要處理怠金或管收情形,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應立即停止處理並將其轉交給相關的執行機構繼續處理。
- 少年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自動履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
- 怠金名詞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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