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停止處理,並檢具解決方案內容及執行情形、子女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逾第四點所定處理期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認無理由者,得裁定停止受囑託執行,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受託執行之事件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應處怠金或管收之情形者,少年及家事法院應即停止處理,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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