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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0.30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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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少年及家事法院於設執行處前,得加強連結相關資源,妥適處理受囑託辦理之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以下簡稱子女強執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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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執行處,除第一點規定者外,係指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及其管轄區域內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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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處受理子女強執事件,經定期命執行債務人(以下稱債務人)履行而不履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命令影本、債務人抗拒執行命令情形、子女之意見、狀況等相關資料,囑託少年及家事法院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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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子女強執事件必要時,得另分案號;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月,但經執行債權人(以下稱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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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個案狀況,連結相關資源,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行性,參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一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方法,研擬及執行解決方案;必要時,得洽請或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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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解決方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利義務(如費用支付)事項,應經其同意,並宜尊重滿七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定有試行替代方案者,該方案不影響原執行名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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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少年及家事法院得適時將處理狀況告知執行處,執行處亦得查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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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少年及家事法院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辦理子女強執事件時,應適時注意處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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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停止處理,並檢具解決方案內容及執行情形、子女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逾第四點所定處理期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認無理由者,得裁定停止受囑託執行,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受託執行之事件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應處怠金管收之情形者,少年及家事法院應即停止處理,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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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子女強執事件經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情形者,執行處應即告知少年及家事法院,並請法院將相關資料檢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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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及辦理流程、例稿等相關事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斟酌其內部及地方資源、案件性質、個案需求等,自行決定或訂定相關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10.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