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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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處受理子女強執事件,經定期命執行債務人(以下稱債務人)履行而不履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命令影本、債務人抗拒執行命令情形、子女之意見、狀況等相關資料,囑託少年及家事法院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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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3條,內容是指當債務人在定期命令之屆期未履行時,執行處可檢附限期自動履行命令影本、債務人抗拒執行命令情形、子女之意見、狀況等相關資料,並囑託少年及家事法院協助處理。 我尚未找到與上述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實際應用情況。
相關函釋 1 則
- 債務人名詞
- 自動履行名詞
- 執行命令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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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