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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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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子女強執事件必要時,得另分案號;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月,但經執行債權人(以下稱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關於「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4條的問題,因為該法條並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及。

  • 少年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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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子女強執事件必要時,得另分案號;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月,但經執行債權人(以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