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子女強執事件必要時,得另分案號;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月,但經執行債權人(以下稱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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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子女強執事件必要時,得另分案號;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月,但經執行債權人(以下稱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