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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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子女強執事件必要時,得另分案號;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月,但經執行債權人(以下稱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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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關於「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4條的問題,因為該法條並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及。
- 少年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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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