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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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執行處,除第一點規定者外,係指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及其管轄區域內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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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2條規定,該規定提到了「執行處」的定義。根據本要點的規定,除了第一點所規定的情況外,「執行處」指的是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及其管轄區域內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這個要點的目的是明確指定執行處為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及其管轄區域內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執行程序的有效性和方便性,使得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的強制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如果有需要進行這種執行程序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前往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執行申請,並進行後續的執行程序。 這個要點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來支持其內容。關於執行處的指定,可能還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律或法規。根據最新的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詳細信息。 相關法條或法規: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 民事訴訟法 - 民事執行法 - 地方法院組織法 - 司法院法 - 政府組織法 參考資料: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 地方法院組織法 - 民事執行法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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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