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前點解決方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利義務(如費用支付)事項,應經其同意,並宜尊重滿七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定有試行替代方案者,該方案不影響原執行名義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6 條規定,對於解決方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利義務(如費用支付)的問題,在經過其同意的情況下,應尊重滿七歲未成年子女的意願。若有試行替代方案,該方案不影響原執行名義的效力。 參考資料: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6 條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