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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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院發現非屬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誤為通知者,應及時利用刑事審判資訊系統更正,必要時,並應以其他適當之方法通知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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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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