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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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案件經撤回上訴者,關於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之通知,由上訴審法院為之。但卷宗及證物在原審法院者,由原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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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第10條,若案件經撤回上訴,關於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之通知,應由上訴審法院進行。然而,如果案卷和證物仍在原審法院,則由原審法院負責辦理。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北市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判決書網址: 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2_1.aspx?courtFullName=TPDV&v_court=&jud_year=108&jud_case=&jud_no=12212&jud_title=&jud_jmain=&keyword=&sdate=&edate=&page=1&searchkw=&jmain=&ctype=&ctype2=&sel_judword=%e5%85%a5%e5%87%ba%e5%9c%8b%e5%8f%8a%e7%a7%bb%e6%b0%91%e6%b3%95+%e7%ac%ac%e5%85%ad%e6%a2%9d%e7%ac%ac%e4%b8%80%e9%a0%85%e7%ac%ac%e4%b8%80%e6%ac%be%e6%a1%88%e4%bb%b6%e9%80%9a%e7%9f%a5%e4%bd%9c%e6%a5%ad%e8%a6%81%e9%bb%9e%e7%ac%ac10%e6%a2%9d
- 撤回上訴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上訴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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