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法院辦理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之通知作業,應本於法律確信,妥適決定應否通知,並注意人權保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第 2 條」的要點是,法院在處理涉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案件時,應該根據法律確信的原則,適當地決定是否進行通知,同時要注意保障人權。 根據憲法第10條和司法院釋字第 454 號解釋,人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的權利,限制這些自由或權利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規定,並且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的人,可以被檢察官限制居住和禁止出國,而該通知限制出國的權責機關在偵查中一般指的是檢察官。法務部調查局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的規定,掌理危害國家安全和違反國家利益的調查工作。根據此法務部調查局的權責,刑事訴訟法第228條將調查局的主管和主辦業務的人員視為司法警察官,對於涉及犯罪調查的人民權益有責任依法處理。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應該獲得適當的通知,否則可以聲請法院駁回對方的仲裁判斷。仲裁庭在處理仲裁事件時,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如果外國為送達,應該委託該國的管轄機關或我國在該國的大使、公使或領事進行送達。如果無法以上述方式進行送達,則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進行公示送達。根據參考資料,要求我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時,如果敗訴的一方是我國國民且沒有得到合適的通知,或者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進行協助送達也未能達到的情況下,該確定判決的效力不應該被承認。 根據原審駁回上訴人的判決理由,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條和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三款,機關在處理事務時本應該獨立完成,但由於國家任務增加,機關的使命也擴大,某些情況下單一機關已無法獨自完成自己的法定任務,因此可以利用相互參與的方式解決問題,這就是所謂的「參與原則」。原審認為,嘉義縣警察局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公告,合法取得處理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業務的權限,因此其以自己的名義對上訴人的永久居留申請作出了合法的處分。 根據應適用的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了法院在偵查期間限制人民住居的情況,第299條規定了上訴人可以在判決作成後提出上訴,第310條之2規定了法院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的承認要件,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了法律適用的原則,第216條、第212條、第217條規定了涉及犯過刑法的行為的懲罰,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了外國確定判決的法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了外國確定判決的效力,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法條均與本案有關。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