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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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範對象之國民,係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下稱我國國民)。非我國國民者,不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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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該條款規定的對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居住在台灣地區且設有戶籍,或者是台灣地區無戶籍的國民。法院在辦理這樣的案件時,只需要通知符合上述規定的我國國民,而非我國國民則不需要通知。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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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