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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被告為我國國民之刑事案件,經法院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宣告緩刑確定者,書記官應利用刑事審判資訊系統之辦案進行簿登錄/終結事項欄,登錄刑度,經刑事科長或專人複後,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 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必通知: (一)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不論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二)宣告緩刑,不論是否附條件或保護管束。 (三)被告犯數罪,於同一判決內,各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逾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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