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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 第 4 條

四、被告為我國國民之刑事案件,經法院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宣告緩刑確定者,書記官應利用刑事審判資訊系統之辦案進行簿登錄/終結事項欄,登錄刑度,經刑事科長或專人複後,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 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必通知: (一)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不論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二)宣告緩刑,不論是否附條件或保護管束。 (三)被告犯數罪,於同一判決內,各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逾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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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院办理入出国及移民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案件通知作业要点第4条,如果被告是我国国民的刑事案件,被法院判处逾六个月有期徒刑并且未宣告缓刑的情况下,书记官应利用刑事审判信息系统进行簿登记/结束事项栏,登记刑度,并经刑事科长或专人复核后,通知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 根据移民法第74条,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条是关于未经许可入出境的行为的法规。根据刑法第41条第1项前段,犯罪人如果被判处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并宣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判决,由于身体、教育、职业、家庭关系或其他正当事由,执行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罚金。这些法条和相关解释适用于本案。 作为例子,可以参考以下案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号判例意旨,关于未扣案的各类公文文件(比如海基会证明、户籍謄本等),被告提供这些文件给户籍机关、入出境管理局等官方机构,这些文件并不属于被告所有,因此不应宣告没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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