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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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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補助費之發,以本院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不包含臨時僱員及工讀生)、替代役役男及調院辦事人員為限。並以總務科為主辦單位,人事室、政風室及會計室為協辦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第2條的規定,在核發交通補助費時,只限於本院的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不包含臨時僱員及工讀生)、替代役役男和調院辦事人員。此事由總務科主辦,人事室、政風室和會計室為協辦。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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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第 2 條規定:「二、交通補助費之核發,以本院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不包含臨時僱員及工讀生)、替代役役男及調院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