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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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補助費之核發,以本院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不包含臨時僱員及工讀生)、替代役役男及調院辦事人員為限。並以總務科為主辦單位,人事室、政風室及會計室為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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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第2條的規定,在核發交通補助費時,只限於本院的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不包含臨時僱員及工讀生)、替代役役男和調院辦事人員。此事由總務科主辦,人事室、政風室和會計室為協辦。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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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