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交通補助費之核發,以本院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不包含臨時僱員及工讀生)、替代役役男及調院辦事人員為限。並以總務科為主辦單位,人事室、政風室及會計室為協辦單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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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補助費之核發,以本院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不包含臨時僱員及工讀生)、替代役役男及調院辦事人員為限。並以總務科為主辦單位,人事室、政風室及會計室為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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