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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交通補助費: (一)由本院指派公務車輛接送者。 (二)附搭各種公務車輛或免費乘坐大眾交通工具上下班者。 (三)實際住所距離辦公處所行經道路在 1000 公尺以內者。 (四)借調、留職停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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