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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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對於員工申請交通補助事項,得由總務科會同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隨時查核,補助人如有虛報或不實者,除追回溢領金額外,並應負行政及法律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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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第6條之規定,法院有權隨時查核員工申請交通補助事項。如果發現補助人虛報或提供不實資料,除了要追回溢領金額外,該員工還必須承擔相關的行政及法律責任。可透過查核交通憑證、車票等文件來確認補助費的正確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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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