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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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員工於到、復職、居住地點或辦公處所異動、搭乘之大眾交通工具票價調整等情事,致交通補助費之核算需增減者,應於原因發生日起 1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洽總務科辦理,申領金額逾公車票價 2 段以上者,須另檢附居所證明(如:租賃契約影本、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等),經核定後,自到、復職日或異動日起核發,逾期提出者,自申請日起核發,但異動後金額減少者,自異動日起收回溢領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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