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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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員工於到、復職、居住地點或辦公處所異動、搭乘之大眾交通工具票價調整等情事,致交通補助費之核算需增減者,應於原因發生日起 1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洽總務科辦理,申領金額逾公車票價 2 段以上者,須另檢附居所證明(如:租賃契約影本、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等),經核定後,自到、復職日或異動日起核發,逾期提出者,自申請日起核發,但異動後金額減少者,自異動日起收回溢領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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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第 5 條規定如下: 1. 員工若因到、復職、居住地點或辦公處所異動,或是搭乘的大眾交通工具票價調整,導致交通補助費的核算需要增減,應在原因發生日起的1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總務科辦理申請。 2. 若申領金額超過公車票價的2段以上,則需另外檢附居所證明,例如租賃契約影本、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等。 3. 經核定後,交通補助費將自到、復職日或異動日起核發。若逾期提出申請,則補助金額將自申請日起核發。不過,若異動後補助金額減少,則需自異動日起收回多領的差額。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審查要點。
- 復職名詞
- 核名詞
- 居所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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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