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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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期檢察官、律師轉任法官時,有客觀明確之資料可供審查,爰開發「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並訂定本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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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是司法院為了在檢察官或律師轉任法官時能有客觀明確的資料來進行審查,而建立了「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並制定了該實施計畫。該系統的目的在於提供一個評量檢察官和律師的標準,以便在他們轉任法官時能夠有客觀的資料來進行評估。
- 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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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