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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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凡參與法院案件進行之檢察官、律師均為評量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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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第 3 條》,該條規定了實施評量的對象。該計畫的評量對象包括所有參與法院案件的檢察官和律師。檢察官和律師在參與法院案件時,都將被評估和評量其執行職務的品質和能力。這個評量系統的目的是提高檢察官和律師執行職務的品質和效率,並為他們的人事作業提供參考依據,以及核發職務獎金和俸給晉升的依據。然而,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制度的功能來看,檢察官並沒有要求執行職務評定為「良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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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