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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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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凡參與法院案件進行之檢察官、律師均為評量對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第 3 條》,該條規定了實施評量的對象。該計畫的評量對象包括所有參與法院案件的檢察官和律師。檢察官和律師在參與法院案件時,都將被評估和評量其執行職務的品質和能力。這個評量系統的目的是提高檢察官和律師執行職務的品質和效率,並為他們的人事作業提供參考依據,以及核發職務獎金和俸給晉升的依據。然而,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制度的功能來看,檢察官並沒有要求執行職務評定為「良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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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第 3 條規定:「三、實施對象: 凡參與法院案件進行之檢察官、律師均為評量對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