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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

  • 異動日期:105 年 01 月 2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依據: € 依「法官遴選辦法」辦理。

二、目的: 為期檢察官、律師轉任法官時,有客觀明確之資料可供審查,開發「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並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實施對象: 凡參與法院案件進行之檢察官、律師均為評量對象。

四、實施日期: €分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94 年 1 月 17 日~94 年 2 月 28 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試辦法院。 (二)第二階段:自 94 年 3 月 1 起全面實施。

五、實施方法: (一)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於案件終結前,透過審判系統相關作業進入本評量系統,將案件進行中承辦該案之檢察官、律師,就該案進行情形,根據評量項目,逐項留下評量資料。(二)因故未使用電腦之法官,由審判系統執行整股授權作業,請法官於空白評量表(如附件一至附件十)上填寫評量成績後,交配股書記官依授權登錄評量成績,並抽存評量表紙本,以行政卷彙整歸檔永久保存。

六、行政作業分工事項: (一)系統由本院資訊處開發,請各法院資訊室配合安裝。 (二)整股授權之設定,由各法院資訊室受理。 (三)由統計系統於翌月中旬前,傳輸全案終結案號檔案供評量系統比對,由各法院研考單位依股別印製「法院法官終結案件未評量通知月報表」(如附件十一)陳 院長閱後,送請法官填載。但經法官表明無需發給者,則自表明日之次月起免予發送。 (四)偵查檢察官部分,請各一、二審法院刑事分案人員於審判系統中,新增「偵查檢察官」之稱謂(設定條件為不印卷面、不進索引卡、其他,即 010 開頭之代碼稱謂),並請法院收案人員或錄事書記官按實登打起訴書後之偵查檢察官姓名於審判系統中,以利法官進入評量系統時可自動彈出。 (五)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部分,請各一、二審法院分案人員於審判系統中,新增「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之稱謂,並請法院收案人員或錄事或書記官按實登打起訴書後之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姓名於審判系統中,以利法官進入評量系統時可自動彈出。 (六)書記官作業 1.普通法院部分: (1)請書記官新收案件時,務必於審判系統之辦案進行簿確實登錄委任律師資料,並於姓名後加記「律師」兩字,遇有律師補提資料時,亦請書記官於辦案進行簿補登律師資料,並於庭後筆錄系統重傳該案件筆錄,便評量作業之進行。 (2)在刑事筆錄系統中,正確的登錄檢察官姓名,除影響評量業務的進行外,亦攸關電子筆錄的調閱。故請書記官利用筆錄系統(庭前、庭上及庭後作業)修改檢察官姓名之功能,登錄正確的檢察官姓名,並於庭後筆錄系統重傳該案件筆錄,俾利評量業務之進行。 2.行政法院部分 (1)請書記官務必於審判系統之辦案進行作業確實登錄委任律師資料,且身份是律師者一定要在身份欄選擇律師,遇有律師資料修改時,亦請書記官於辦案進行作業修改律師資料。 (2)若筆錄上傳後才發現律師姓名要修改,則請書記官仍於審判系統修改律師姓名,系統會開窗供書記官選擇「要重新上傳之筆錄資料」,並於資訊室下次每日工作排程裏執行筆錄上傳時,一併上傳這些欲重傳之筆錄及律師資料。 (3)若律師資料有需要新增,而筆錄及律師資料又都已經上傳過,則可請資訊室協助於資訊室作業之筆錄上傳作業裏,做該案件之重新上傳。

七、為確保評量系統的隱密性及獨立性,資料庫由本院人事處管理,日後遇有檢察官、律師申請轉任法官,或其他經可之用途時,人事處或該用途之主辦廳、處即據以檢索;如有需要,則請本院統計處為資料分析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