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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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作業分工事項: (一)系統由本院資訊處開發,請各法院資訊室配合安裝。 (二)整股授權之設定,由各法院資訊室受理。 (三)由統計系統於翌月中旬前,傳輸全案終結案號檔案供評量系統比對,由各法院研考單位依股別印製「法院法官終結案件未評量通知月報表」(如附件十一)陳 院長核閱後,送請法官填載。但經法官表明無需發給者,則自表明日之次月起免予發送。 (四)偵查檢察官部分,請各一、二審法院刑事分案人員於審判系統中,新增「偵查檢察官」之稱謂(設定條件為不印卷面、不進索引卡、其他,即 010 開頭之代碼稱謂),並請法院收案人員或錄事或書記官按實登打起訴書後之偵查檢察官姓名於審判系統中,以利法官進入評量系統時可自動彈出。 (五)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部分,請各一、二審法院分案人員於審判系統中,新增「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之稱謂,並請法院收案人員或錄事或書記官按實登打起訴書後之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姓名於審判系統中,以利法官進入評量系統時可自動彈出。 (六)書記官作業 1.普通法院部分: (1)請書記官新收案件時,務必於審判系統之辦案進行簿確實登錄委任律師資料,並於姓名後加記「律師」兩字,遇有律師補提資料時,亦請書記官於辦案進行簿補登律師資料,並於庭後筆錄系統重傳該案件筆錄,俾便評量作業之進行。 (2)在刑事筆錄系統中,正確的登錄檢察官姓名,除影響評量業務的進行外,亦攸關電子筆錄的調閱。故請書記官利用筆錄系統(庭前、庭上及庭後作業)修改檢察官姓名之功能,登錄正確的檢察官姓名,並於庭後筆錄系統重傳該案件筆錄,俾利評量業務之進行。 2.行政法院部分 (1)請書記官務必於審判系統之辦案進行作業確實登錄委任律師資料,且身份是律師者一定要在身份欄選擇律師,遇有律師資料修改時,亦請書記官於辦案進行作業修改律師資料。 (2)若筆錄上傳後才發現律師姓名要修改,則請書記官仍於審判系統修改律師姓名,系統會開窗供書記官選擇「要重新上傳之筆錄資料」,並於資訊室下次每日工作排程裏執行筆錄上傳時,一併上傳這些欲重傳之筆錄及律師資料。 (3)若律師資料有需要新增,而筆錄及律師資料又都已經上傳過,則可請資訊室協助於資訊室作業之筆錄上傳作業裏,做該案件之重新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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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第 6 條》的條文內容,可以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六、行政作業分工事項: (一)系統由本院資訊處開發,請各法院資訊室配合安裝。 → 依據本條,檢察官評量系統將由司法院的資訊處開發,並要求各法院的資訊室配合進行系統安裝。 (二)整股授權之設定,由各法院資訊室受理。 →根據該項目,整股授權的設定由各法院的資訊室負責受理。 (三)由統計系統於翌月中旬前,傳輸全案終結案號檔案供評量系統比對,由各法院研考單位依股別印製「法院法官終結案件未評量通知月報表」(如附件十一)陳 院長核閱後,送請法官填載。但經法官表明無需發給者,則自表明日之次月起免予發送。 → 根據此條文,統計系統將在下個月的中旬前,將全案終結案號檔案傳輸給評量系統進行比對。接著,各法院的研考單位將根據不同的股別印製「法院法官終結案件未評量通知月報表」,並陳報給院長進行審核後,發送給法官填寫。然而,若法官表明不需要發送,則自該表明日之次月起,免予發送。 (四)偵查檢察官部分,請各一、二審法院刑事分案人員於審判系統中,新增「偵查檢察官」之稱謂(設定條件為不印卷面、不進索引卡、其他,即 010 開頭之代碼稱謂),並請法院收案人員或錄事或書記官按實登打起訴書後之偵查檢察官姓名於審判系統中,以利法官進入評量系統時可自動彈出。 → 根據該項目,請各一、二審法院的刑事分案人員在審判系統中新增「偵查檢察官」的稱謂,且其設定條件為不印卷面、不進索引卡、其他,也就是以 010 開頭之代碼稱謂。同時,請法院的收案人員、錄事或書記官在實際登打起訴書後,登記偵查檢察官的姓名於審判系統中,以便法官進入評量系統時可以自動顯示。 (五)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部分,請各一、二審法院分案人員於審判系統中,新增「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之稱謂,並請法院收案人員或錄事或書記官按實登打起訴書後之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姓名於審判系統中,以利法官進入評量系統時可自動彈出。 → 根據該項目,請各一、二審法院的分案人員在審判系統中新增「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的稱謂,並請法院的收案人員、錄事或書記官在實際登打起訴書後,登記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的姓名於審判系統中,以便法官進入評量系統時可以自動顯示。 (六)書記官作業 1.普通法院部分: (1)請書記官在新收案件時,務必在審判系統的辦案進行簿中確實登錄委任律師的資料,並在姓名後加上「律師」兩個字。若律師需要補提資料時,也請書記官補登律師資料於辦案進行簿中,並在庭後筆錄系統中重傳該案件筆錄,以便進行評量作業。 (2)在刑事筆錄系統中,正確登錄檢察官的姓名關係到評量業務的進行,也涉及到電子筆錄的查閱。因此,請書記官利用筆錄系統(庭前、庭上及庭後作業)的修改檢察官姓名功能,確實登錄正確的檢察官姓名,并在庭後筆錄系統中重傳該案件筆錄,以便進行評量業務。 2.行政法院部分 (1)請書記官在審判系統的辦案進行作業中確實登錄委任律師的資料,并確保身份欄位選擇律師身份。若需要修改律師資料時,也請書記官在辦案進行作業中修改律師資料。 (2)若在筆錄上傳後才發現律師姓名需要修改,請書記官在審判系統中修改律師姓名。系統將彈出窗口供書記官選擇需要重新上傳的筆錄資料,并在資訊室的每日工作排程中一併上傳相關筆錄及律師資料。 (3)若需要新增律師資料,而筆錄及律師資料已經上傳,請尋求資訊室的協助,在資訊室的作業排程中重新上傳相關案件的筆錄資料。 參考資料: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
- 股別名詞
- 核名詞
- 偵查名詞
- 錄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俾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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