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五、實施方法: (一)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於案件終結前,透過審判系統相關作業進入本評量系統,將案件進行中承辦該案之檢察官、律師,就該案進行情形,根據評量項目,逐項留下評量資料。(二)因故未使用電腦之法官,由審判系統執行整股授權作業,請法官於空白評量表(如附件一至附件十)上填寫評量成績後,交配股書記官依授權登錄評量成績,並抽存評量表紙本,以行政卷彙整歸檔永久保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