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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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法: (一)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於案件終結前,透過審判系統相關作業進入本評量系統,將案件進行中承辦該案之檢察官、律師,就該案進行情形,根據評量項目,逐項留下評量資料。(二)因故未使用電腦之法官,由審判系統執行整股授權作業,請法官於空白評量表(如附件一至附件十)上填寫評量成績後,交配股書記官依授權登錄評量成績,並抽存評量表紙本,以行政卷彙整歸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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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及的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第5條,該實施方法包括以下兩點: 1. 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透過審判系統,在案件終結前將案件進行中的承辦檢察官、律師的評量資料留存在評量系統中,並根據評量項目進行評量。 2. 若因故未使用電腦的法官,則由審判系統進行整股授權作業,請法官填寫空白評量表並提交給股書記官進行評量成績的登錄,同時抽取評量表的紙本進行行政卷彙整和永久保存。 這些規定有助於建立一個統一的評量系統,以便對檢察官和律師進行評量。評量的結果可能會影響到他們在職位晉升、獎金發放等方面的待遇。具體的評量項目和評量資料的實施方式需在相關的實施計畫中進一步規定。
- 行政法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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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