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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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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日期: €分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94 年 1 月 17 日~94 年 2 月 28 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試辦法院。 (二)第二階段:自 94 年 3 月 1 起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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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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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第 4 條規定:「四、實施日期: €分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94 年 1 月 17 日~94 年 2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