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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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日期: €分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94 年 1 月 17 日~94 年 2 月 28 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試辦法院。 (二)第二階段:自 94 年 3 月 1 起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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