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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為確保評量系統的隱密性及獨立性,資料庫由本院人事處管理,日後遇有檢察官、律師申請轉任法官,或其他經可之用途時,人事處或該用途之主辦廳、處即據以檢索;如有需要,則請本院統計處為資料分析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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