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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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確保評量系統的隱密性及獨立性,資料庫由本院人事處管理,日後遇有檢察官、律師申請轉任法官,或其他經核可之用途時,人事處或該用途之主辦廳、處即據以檢索;如有需要,則請本院統計處為資料分析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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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第 7 條規定,為確保評量系統的隱密性及獨立性,該計畫的資料庫由司法院人事處管理。當檢察官或律師申請轉任法官,或經核可用於其他用途時,人事處或相關廳、處可以使用該資料庫進行檢索。如果需要,司法院統計處可以對資料進行分析處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第 7 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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