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執勤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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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值日執勤哨位、時段及巡邏(巡邏區域為法庭大廈及國家機密卷證存放專區)如附表所示,並得依長官指示或勤務所需,於陳報院長核定後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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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執勤注意事項第12條,值日執勤哨位、時段及巡邏範圍應按照附表所示進行,並且可以根據長官指示或勤務需要,在報告院長核定後進行修正。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執勤注意事項》(臺灣高等法院全球資訊網)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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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