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執勤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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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機關移送聲押被告或警政機關解送拘提、通緝被告時,應接收及開立收據,儘速通知值日書記官及相關人員,並以彌封鑰匙開啟第七法庭供庭訊使用,同時請書記官填寫「法警室保管彌封鑰匙箱緊急使用紀錄表」。人犯經裁定收押者,由本室備勤人員負責押送至監所,若裁定為交保、責付者,由值日人員按夜間及假日具保程序辦理交保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七條規定,當司法機關需要移送被告或被警政機關解送拘提、通緝的被告時,法警室的值日人員應該接收並開立收據。同時,他們應盡快通知值日書記官及相關人員,並使用彌封鑰匙開啟第七法庭供庭訊使用。此外,值日人員應填寫「法警室保管彌封鑰匙箱緊急使用紀錄表」。如果被裁定收押,則由法警室的備勤人員負責押送到監所。而如果被裁定為交保或負有其他責任,則值日人員應根據夜間和假日的具體程序來辦理相應的交保手續。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機關法警人員工作手冊》,對於移送被告的程序,法警室的值日人員應確保每一步驟都按照規定進行。他們應該確實記錄收據的開具,填寫相關的文件,以及準確地使用彌封鑰匙開啟法庭。值日人員還有責任確保被告按照裁定進行交保或被押送到監所。這樣做有助於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被告名詞
- 解送名詞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責付名詞
- 具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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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